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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1号――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其中生产型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能力,但投资额3000万美金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不受注册时间的限制;
  (二)连续一年无走私行为;
  (三)半年内无违规行为;
  (四)连续二年内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五)连续二年内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有效;
  (七)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八)仓库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九)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积极配合海关监管和稽查核查;
  (十)年报关单差错率在2%以下;
  (十一)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
  (十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海关手续;
  (十三)经向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查询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低:
  (一)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的;
  (二)半年内涉嫌违规被立案调查三次的;
  (三)拖欠海关税款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递交已审结报关单的;
  (六)在规定时限内未参加海关年度审核的;
  (七)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上的;
  (八)被外经贸主管部门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无建帐、建假帐或帐册管理混乱的;
  (十)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十一)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有效监管的;
  (十二)企业存在拖欠国家其他税款、拒不偿付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等应纳入低信用等级管理情事的。
  第七条 凡经审核企业信用等级不为高或低的,其信用等级为中。
  第八条 海关在首次评定信用等级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下列企业信用等级为高:
  (一)已享受便利措施的企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A类管理的企业;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C、D类管理类别企业,其信用等级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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