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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7年第4号――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办法(2007)[失效]

  第九条 客户协调员制度实施人员主要包括海关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和企业联系人。
  客户协调员,是指海关委任的为企业提供专门化服务和实施个性化管理的海关工作人员。
  联络员,是指海关各业务单位为配合客户协调员制度工作开展选定的海关工作人员。
  联系人,是企业指定并经海关备案的专职与客户协调员、联络员联系配合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十条 客户协调员按照“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纪律作风好”的标准实行委任制,其主要职责:
  (一)协调处理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二)为企业提供海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三)定期对企业进行守法评估,提出合理有效的动态监管建议;
  (四)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对企业的规范管理目标,引导企业规范管理;
  (五)负责对企业的日常外勤监管工作;
  (六)负责需要客户协调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二)负责向客户协调员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及时通报本单位最新的管理措施、管理决定和企业异常监管信息;
  (三)配合客户协调员开展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开展相关工作;
  (二)反映企业的通关疑难问题,并及时反馈协调处理效果;
  (三)负责向客户协调员、联络员提供海关监管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海关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海关为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设置专门窗口办理业务,实施便捷审核。
  第十四条 海关为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实行“电子审单、提前申报、自动结关、事后交单”、“货物优先查验”的诚信通关模式,具体措施以海关对外公布的相应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海关对客户协调员制度企业实施驻厂式管理。实行客户协调员双人作业制,每周至少驻厂一次。
  第十六条 客户协调员应当就企业反映的通关疑难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提请职能管理部门召集联席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根据需要邀请企业参加会议;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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