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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14号――深圳海关关于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深圳关区具体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6年第14号)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公告,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现就深圳关区具体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深圳地区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深圳海关监管通关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深圳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告知书》)。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经海关同意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企业,可以选择在以下口岸海关办理货物的实际验放手续:大鹏、蛇口、惠州港、惠州、惠东、机场、笋岗海关。

  三、自10月18日起,经海关同意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以下属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梅林、笋岗、惠州、惠东海关。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联系电话:84398092

  地址:深圳市和平路龙兴大厦二楼监管通关处

  2006年10月18日

  附件一:
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海关:
  本企业现为海关评定A类企业,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现向你关提出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申请,请予以受理。

  附件:公司基本情况

申请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地区: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性质:                 投资额:(万元)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证书》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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