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6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营造“统一、规范、高效”的通关环境,深圳海关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惠州港海关驻淡水办事处管辖关系及所辖业务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惠州港海关驻淡水办事处划归惠州海关管理。
二、原惠州港海关监管的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加工贸易企业调整由惠州海关监管,办公地点仍在淡水办事处。
三、原惠州港海关监管的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石化区和响水河工业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继续由惠州港海关监管,办公地点移至大亚湾石化区联检大楼内。
四、惠州海关管理的淡水办事处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通关监管模式不变;惠州港海关监管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贸易企业通关监管模式变更为口岸清关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