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关于批准企业成立(立项)的批复(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出福田保税区三号通道车辆备案申请表》;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保税区内企业长期租用的区外车辆须出具租车证明。
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均为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正本以供核对。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为其个人自用的客运车辆申请《三号通道通行证》,应向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递交以下资料:
(一)《进出福田保税区三号通道车辆备案申请表》;
(二)车辆使用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车辆使用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均为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正本以供核对。
第十二条 福田保税区海关凭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已受理的车辆备案申请资料,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凭福田保税区海关已登记备案的车辆资料,制发《三号通道通行证》,并安装车载微波卡。
第十四条 从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车辆,应接受海关检查,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承运货物、物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车辆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办理重新备案手续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公安、城管等单位的执法车辆,消防、救护、供水供电抢修等应急车辆在执行任务时,经海关同意,可以直接从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十七条 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水泥搅拌车应由二号通道进出保税区。但因特殊情况,需在非海关正常工作时间进出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由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车辆因特殊原因临时进出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由海关指定通道进出保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