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6年第10号)
《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深圳海关公告2004年第5号)同时予以废止。
2006年8月15日
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保税区物流业的发展,结合新的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过二号通道和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下称“保税区”),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是指由境内非保税区进出保税区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和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用货运车辆以及临时进出保税区的其它货运车辆。
货运车辆须由二号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辆(不含营运出租车),是指由境内非保税区进出保税区的区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自用客运车辆(包括往返深港两地香港牌照的客运车辆)和临时进出保税区的其他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须由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四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运车辆和客运车辆实施分类管理,分道行驶。
第二章 货运车辆通过二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管理
第五条 海关对进出福田保税区二号道货运车辆实行专用通关IC卡管理,IC卡以区内企业为单位备案发放,空车直接凭福田保税区海关专用通关IC卡通行,重车凭已捆绑的福田保税区海关专用通关IC卡通行。
第六条 货运车辆经福田保税区二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分别按以下方式进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