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应将已办理完单证放行手续的相关信息告知所聘请的国内承运企业。
第十八条 依据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录入报关单数据时,应以出、入场车次为单元办理报关单录入、申报,在报关单“进出口岸”填写梅林海关;在“运输工具”栏填写载货出、入场所国内车辆的车牌号码,填制格式为“#车牌号”,在“提运单号”栏填写“ 集装箱号码/1”(对于一车次载运两个集装箱情形的,在“提运单号”栏填写其中一个集装箱号码,格式为“ 集装箱号码/2”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另一个集装箱号码,格式为“ 集装箱号码”)。
第十九条 转关单项下货物的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进出口转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按照现行转关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转关报关手续。
(二)以进口直转方式办理进口转关手续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绿色通道货物运抵场所后,按照现行转关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梅林海关申报办理直转手续。
(三)对进口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国内车辆出场所车次为单元向梅林海关一次性递交该车次对应的转关单证办理转关单审核、施封、放行等手续。
(四)出口转关货物通过场所卡口时,由场所卡口系统自动进行到位核销。
第二十条 依据第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录入转关单数据时,应以出、入场所车次为单元录入、申报, “进出口岸”填写梅林海关。
第二十一条 境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凭经营人制发的IC卡进出场所。境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出场所前,驾驶员应当提前在经营人设立的写卡点办理IC卡写卡手续后,驾车至海关指定的进出场所通道卡口读卡进出。
场所卡口系统报警的,海关实行人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境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出场所记录,以计算机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绿色通道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内进行。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对箱内货物进行拆、拼箱、倒箱等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