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货物及其承运车辆抵达海关指定的公路口岸自动核放通道及场所进出场卡口时,自动核放系统及场所卡口系统对电子关锁进行相应的信息施封或信息解封,以及相应的启动或关闭车载GPS装置。电子底账作相应记录。
自动核放系统或场所卡口系统报警时,由海关人工处理。
第三章 境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出场所的监管
第十四条 同一国内车辆同次载运货物出、入场所,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同一国内车辆同次载运2个或以下(含2个)自然数集装箱货物。
(二)一车多单,即一车辆载运同一收发货人货物且对应多份报关单或转关单;
(三)一车多家多单,即一车辆同时载运多家收发货人货物且对应多份报关单或转关单。
第十五条 进入场所的出口报关单或出口转关单项下货物、或运出场所的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转关单项下货物,不得由2辆或以上国内车辆载运。
第十六条 国内车辆载运进入场所的出口货物应由同一车次的来往深港车辆一次性载运离境。
第十七条 报关单项下货物的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运出场所前或出口货物运进场所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录入报关单数据,读入报关员IC卡,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二)海关计算机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逻辑检查,未通过逻辑检查的给予退单处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
(三)对通过逻辑检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或海关人工审核后,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送审结回执;
(四)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审结回执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打印出相应的纸质报关单,以国内车辆出、入场车次为单元向海关一次性递交该车次对应的报关单证办理接单复核、税费征收及单证放行等手续;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待绿色通道货物实际运抵场所后,向海关一次性递交该车次对应的报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