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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7号――深圳海关关于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通关管理规定(暂行)[失效]

  第五条 绿色通道货物应当由经营人或其委托的来往粤港运输企业承运,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应当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使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车牌、电子关锁和GPS车载收发信装置等设备。

  第六条 海关对进出场所的国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实行IC卡管理。

第二章 绿色通道货物进出境运输的监管

  第七条 货物进境前24小时,经营人通过深圳电子口岸平台按照规定的格式提前将绿色通道进口集装箱货物信息向海关发送,承运人在5天内办理相关进口集装箱货物承运确认关系预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计算机系统自动撤销相关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信息。

  出口货物进入场所后,承运人及时办理相关出口集装箱货物承运确认关系预申报。

  第八条 承运人登陆深圳电子口岸平台,进入绿色通道申报界面,按照规定格式录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确认承运企业与托运人之间的承运关系,并在车辆启运前2小时以电子形式向海关进行预申报。

  承运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发现系统提示承运确认信息与托运人货运委托信息不一致的,应选择退出系统,并联系经营人,由经营人对货运委托信息进行核实及办理相关更正手续。

  第九条 深圳电子口岸对承运企业的承运确认信息进行初步校验,并发送到海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向深圳电子口岸发送审结回执;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

  深圳电子口岸将审结回执或退单回执反馈承运企业。

  第十条 承运人接到海关对其承运确认关系审结回执后,应打印由经营人加盖绿色通道货物印章的纸质载货清单,并加盖承运企业印章后交驾驶员随车携带。

  驾驶员驾车通过公路口岸自动核放通道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向通道单证收集箱投放载货清单(进境地/出境地联)

  第十一条 承运绿色通道货物车辆进境前或出场所前,承运人可登陆深圳电子口岸修改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并应重新向海关申报。

  第十二条 预申报载货清单数据5天内有效,逾期计算机系统予以自动撤销。车辆及所载货物的进出境记录、进出场所记录及预申报载货清单数据,以计算机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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