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6年第7号)
《深圳海关关于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通关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海关关于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通关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港两地物流业的发展,加强对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管理,实现绿色通道货物的快速通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绿色通道是指以“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数据电子化为前提,结合经营人自管机制,指定运输路线,应用电子监控手段实施全程监控,实现深港物流跨境快速分流的专门通关方式。
(二)绿色通道货物是指经香港海运码头转口,通过绿色通道运输进出境,并在经海关指定的场所存放及办理报关业务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绿色通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和限定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
(三)经营人是指经海关同意,负责对绿色通道货物途中运输、存放、以及对海关指定存放绿色通道货物的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进行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人应当对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以及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对绿色通道货物进行处理。
第四条 海关对场所实行驻点监管,依照本规定对入出场所的货物、运输工具进行监管。海关对入出场所的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电子底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