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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4号――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四)进/出境载货清单及随附单证;

  (五)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六)汽车载货登记簿;

  (七)其它有关单证。

  口岸海关凭《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口岸申报业务联系单》按海关通关作业规范进行审核、验放,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主管海关存查联)上加盖放行章后退回报关企业交仓库主管海关核销。

  第二十六条 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转国内进口的,应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退运、退仓的,按以下情况办理手续:

  (一)已实际离境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需退运的,应按海关退运货物有关管理规定在口岸海关办理手续,退运货物不得转入出口监管仓库。

  (二)已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退回国内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核表》(附件四),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和修改管理办法》撤销原报关单证,同时注销原《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三)转关入仓货物因故退运的,发货人或其委托人应向原启运地海关申请,仓库主管海关凭启运地海关相关证明按转关退运方式办理退运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入仓货物需集中报关的,仓库经营企业应事先向仓库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填制《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核表》(附件四),经仓库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仓库经营企业方可开展此项业务。仓库主管海关应对该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每批次货物入仓应向海关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集中报关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九条 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因质量等原因需要更换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并填制《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核表》(附件四),经仓库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仓库经营企业方可开展此项业务。仓库主管海关应对该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前款所述质量检验报告可由商检机构、行业中介检验机构或收、发货人出具。

  被更换货物须在更换货物实际入仓后方能出仓,仓库主管海关应派员对货物的更换进行实际监管,并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节 货物流转

  第三十条 经货物出口(转出)企业和货物进口(转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的主管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港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一)同一主管海关管辖的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之间往来的货物应向海关申报,货物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除提交《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流转申请表》(附件六)外,还应填制相应进出口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

  (二)转出企业和转入企业属于不同主管海关管辖的,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港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货物流转,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前两款货物之间流转涉及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其短少或灭失部分税费的责任,并由仓库主管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变更库址、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仓储面积,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或自行设立分库;

  (二)不按海关要求设立账册、经营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帐货不符、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货物;

  (三)新设仓库、扩容仓库部分未经海关开业审核,擅自开业运作的;

  (四)不按时上报报表;

  (五)违反其它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仓库经营企业如有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深圳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出)仓清单填制应按《深圳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出)仓清单填制规范》(试行)(附件七)填写。

  拼装货物出口时,《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可按原入仓货物的实际状态分别申报,但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备注栏内注明“拼装货物”。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指的“退运货物”是进出口货物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出境的货物。

  “退仓货物”是指原已向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经海关核准转为供国内使用的货物。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出口监管仓库业务情况月报表一(入仓)

  (  年  月)            填报海关:

仓库名称

入仓票数

入仓数量

入仓金额

清关入仓

票数

清关入仓

数量

清关入仓

金额

转关入仓

票数

转关入仓

数量

转关入仓

金额

 

 

 

 

 

 

 

 

 

 

 

 

 

 

 

 

 

 

 

 

 

 

 

 

 

 

 

 

 

 

 

 

 

 

 

 

 

 

 

 

 

 

 

 

 

 

 

 

 

 

 

 

 

 

 

 

 

 

 

 

 

 

 

 

 

 

 

 

 

 

 

 

 

 

 

 

 

 

 

 

 

 

 

 

 

 

 

 

 

 

 

 

 

 

 

 

 

 

 

 

总  计

 

 

 

 

 

 

 

 

 

累  计

 

 

 

 

 

 

 

 

 

退税试点仓库合计

 

 

 

 

 

 

 

 

 

退税试点仓库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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