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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5号――深圳海关关于换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有关事项的公告[失效]


  3.工商注册地址在龙岗区且注册资本低于三千万美金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部门为:沙湾海关综合业务科(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4楼)。

  4.工商注册地址在惠州市(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部门为:惠州海关风险管理科(地址为:惠州市鹅岭南路惠州海关报关大厅)。

  三、办理程序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到公安部门按照新“报关专用章”的规格刻制新“报关专用章”并办理旧“报关专用章”注销手续。

  新“报关专用章”的规格:新“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报关专用章包含企业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刻制多枚“报关专用章”的还须包含序列号。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根据《“报关专用章”备案表》(详见附件)的格式,拓印新“报关专用章”印模。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携带以下资料到本公告指定地点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未换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原件;

  2.《“报关专用章”备案表》;

  3.公安局刻章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几点说明

  (一)一经换制新“报关专用章”后,新“报关专用章”即时启用,原“报关专用章”同时作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持新“报关专用章”在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办理报关业务。

  (二)持有或已换发新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无须再次办理换证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原有“报关专用章”规格、内容符合新“报关专用章”相关要求的,无须换章。

  (三)鉴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在2006年全年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更换“报关专用章”事宜,2006年12月31日前,海关仍然接受未办理换章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持旧“报关专用章”办理报关业务。2007年1月1日起,海关不再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持旧“报关专用章”办理报关业务。

  (四)上述需提交的《“报关专用章”备案表》应统一按照海关提供的表格格式和要求拓印新“报关专用章”印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到现场业务处、南头海关、沙湾海关或惠州海关换证窗口领取《“报关专用章”备案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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