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6年第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的要求, 2005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
(一)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且通过2005年年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二、办理时间、部门和地点
(一)办理时间
上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在2006年4月3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相关要求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
(二)办理部门和地点
1.下列企业前往深圳海关现场业务处报关注册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海关窗口)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手续:
(1)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内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深圳市经济特区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宝安、龙岗两区注册资本超过三千万美金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4)深圳市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所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工商注册地址在宝安区且注册资本低于三千万美金的外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部门为:南头海关加贸一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2楼11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