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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深圳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实施办法[失效]


  (四)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对企业的规范管理目标,引导企业规范管理;

  (五)负责对企业的日常外勤监管工作;

  (六)负责需要客户协调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二)配合客户协调员开展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本企业配合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开展工作;

  (二)如实反映企业的通关疑难问题,并及时反馈协调处理效果;

  (三)根据海关要求向客户协调员、联络员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

  (四)向海关提出完善监管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五)根据海关监管需求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配合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开展对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客户协调员制度的实施

第一节 驻厂式管理

  第十四条 客户协调员实行专人专组,双人作业制,每周至少轮换驻厂一次。

  第十五条 客户协调员驻厂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现场协调解决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二)听取企业的合理需求,为海关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三)通过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估企业守法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便捷监管措施建议;

  (四)根据海关管理工作需要,约见企业负责人;

  (五)针对海关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和规范管理;

  (六)应企业邀请,参加企业管理工作会议,提供海关业务指导;

  (七)负责对企业的外勤监管业务;

  (八)开展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客户协调员应当做好轮换驻厂式管理的工作日志,定期向企业管理处报送对企业的评估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客户协调员设立专门的工作间,并向客户协调员开放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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