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行风险管理,客户协调员根据海关各业务部门对企业的守法评估,对企业实施个性化动态监管。
第二章 客户协调员制度实施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是客户协调员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客户协调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业务职能部门、隶属关(处)是客户协调员制度的配合实施部门。
第八条 企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客户协调员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评定实行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的企业名单;
(三)负责客户协调员的选定、考核、管理以及客户协调员、联络员和联系人的培训;
(四)负责协调海关各业务部门制定和实施的对企业个性化动态监管方案;
(五)负责定期向海关各业务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通报企业守法经营状况;
(六)负责研究制定客户协调员对企业的外勤监管工作方案;
(七)负责企业档案库的管理;
(八)负责客户协调员制度的其他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深圳海关各业务职能部门、隶属关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络员的选定、考核和管理;
(二)协助企业管理处对企业进行核查;
(三)负责向企业管理处及时通报本单位的最新管理措施、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本单位掌握的企业异常监管信息;
(四)负责客户协调员制度的其他配合实施工作。
第三章 客户协调人员和职责
第十条 客户协调员在深圳海关关区范围内选调,实行委任轮换制度。
客户协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客户协调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处理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二)为企业提供海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三)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合理有效的动态监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