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承运企业承运确认
(一) 承运企业承运确认时不再进行勾单确认,只需要对“统一载货清单号”进行确认。
(二) 车辆承运货物进出境的,承运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收到货物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下称托运人)的货运委托后,应该在货物申报单有效通关时限内,登陆电子口岸进行承运确认,按照规定格式录入《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该车次货物“总毛重和总件数”数据,以及录入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确认承运企业与托运人之间的承运关系,并在货物通关2小时前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预申报。
运输企业操作员可对系统自动回填的托架、集装箱自重重量进行修改(原设定在200公斤范围内的调整限制已取消)。
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系统提示承运确认信息与托运人货运委托信息不一致的,应选择退出系统,并联系托运人,由托运人对货运委托信息进行核实及办理相关更正手续。
(三) 电子口岸对承运企业承运确认信息进行初步校验,并将此捆绑关系发送到海关计算机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审结回执;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电子口岸将审结回执或退单回执反馈承运企业。
(四) 承运企业接到海关审结通过回执后,对承运电子申报单货物进出境的车辆,承运企业应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用空白A4纸打印电子申报单,并加盖承运企业公章。
七、驾驶员通关规范
(一)载运进出口电子申报单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空白A4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承运企业印章的电子申报单(或在电子申报单传真件、复印件上加盖承运企业印章的电子申报单传真件、复印件)、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二)载运进出口清关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存查联(或在传真件、复印件左下角加盖运输企业印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存查联传真件、复印件)、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三)载运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四)进出境空车驾驶员,应携带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空车专用);
(五)车辆经过通道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向通道单证收集箱投放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进口转关车无需投放此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