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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


  (四)进出境空车驾驶员,应携带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空车专用);

  未按前款规定携带符合要求单证的,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过通道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向通道单证收集箱投放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但进口转关车无需投放此单证。

  第十七条 车辆通关时必须按海关指定路线行走。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车辆不能正常通过自动核放系统验放时,需到口岸海关指定的部门或岗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

  第十九条 承运企业如需对经海关审结的承运确认预申报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可以在车辆通关1小时前,登陆中国电子口岸,调出需要修改或删除的数据,在网上进行修改或删除。

  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应重新向海关申报。

  第二十条 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需对已办结货运委托的货物申报单进行撤销货运委托的,须在车辆实际进出境前进行。

  对运输企业已进行承运确认的,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应先通知运输企业解除承运确认的数据,然后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调出需要解除货运委托关系的货物申报单数据,按规定程序解除该份货物申报单的货运委托关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进出境验放数据及预申报数据,以计算机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关后,收发货企业、承运企业应及时登陆电子口岸查询货物及车辆过境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办理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出境申报和通关手续时,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承运企业、驾驶员应遵守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如实申报。对有瞒报、伪报或者擅自篡改电子数据等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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