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承运货物进出境的,承运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收到货物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的货运委托后,应该在货物申报单有效通关时限内,登陆电子口岸进行承运确认,按照规定格式录入《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该车次货物“总毛重和总件数”数据,以及录入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确认承运企业与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之间的承运关系,并在货物通关2小时前以电子形式向海关预申报;
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系统提示承运确认信息与托运人货运委托信息不一致的,应选择退出系统,并联系托运人,由托运人对货运委托信息进行核实及办理相关更正手续;
(二)拖载托架、空集装箱或空槽罐的车辆,承运企业应在车辆通关前,登陆中国电子口岸,按照规定格式录入车辆、驾驶员和托架、集装箱及槽罐的自重等信息,并在车辆通关30分钟前,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预申报。
无装载货物的吨车及拖头(无拖载托架或集装箱)暂不需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预申报。
第十三条 电子口岸对承运企业承运确认信息进行初步校验,并将此捆绑关系发送到海关计算机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审结回执;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电子口岸将审结回执或退单回执反馈承运企业。
第十四条 承运企业接到海关审结回执后,对承运电子申报单货物进出境的车辆,承运企业应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用空白A4纸打印电子申报单,并加盖承运企业公章。
第四章 车辆通关
第十五条 车辆通关时,来往粤港车辆驾驶员应随身携带按规定填报的《签证簿》和下列单证:
(一)载运进出口电子申报单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空白A4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承运企业印章的电子申报单(或在电子申报单传真件、复印件上加盖承运企业印章的电子申报单传真件、复印件)、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二)载运进出口清关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存查联(或在传真件、复印件左下角加盖运输企业印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存查联传真件、复印件)、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三)载运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