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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

  (二)转关货物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承载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车辆;

  (三)空车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除附重空车外的未装载货物的货运空载车辆;

  (四)人工通道,适用于深圳海关暂不纳入自动核放通道验放的车辆或企业自主选择人工验放的车辆。

  第七条 选择自动核放通道验放的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前规定时限内,已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提前录入货物申报单申报数据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审结;

  (二)车辆经深圳海关核准备案,并已取得司机IC卡和电子车牌;

  (三)收发货企业与承运企业已签订货运委托协议并在电子口岸办理了货运委托手续;

  (四)承运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公路口岸子系统中办理了承运确认操作手续,并经海关审结通过。

  第八条 货运空载车辆在海关实施电子口岸网上预申报之前,除附重空车外,可选择空车自动核放通道通关;在海关实施电子口岸网上预申报之后,除附重空车外,已办理网上预申报的货运空载车辆方可选择空车自动核放通道通关。

第二章 电子申报数据的预录入、申报

  第九条 报关单的预录入、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前72小时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录入报关单数据,读入报关员IC卡,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录入报关单数据时,在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目录入《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建立《统一载货清单》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对同一车次载运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一车多单货物或一车多家多单货物),则在各份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目内填入相同的《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

  (二)报关单电子数据须经海关计算机逻辑检查,未通过逻辑检查的给予退单处理,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

  (三)通过逻辑检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或审单中心人工审核后,向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发送审结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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