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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10号――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5年第10号)


  《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口岸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自动核放通关管理,提高公路口岸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货运进出境车辆,是指经深圳海关核准备案来往粤港的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货自运车辆。

  第三条 承运企业,是指经深圳海关核准备案,从事来往粤港公路货物运输的车辆所属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

  第四条 货物申报单,是指收发货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提前录入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审结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作为转关用途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出口货物集中报关电子申报单(以下简称电子申报单)。

  第五条 深圳海关公路口岸对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实行自动核放。但对一单多车、附重空车、承载鲜活商品的重车、临时车等车辆,暂不纳入自动核放通道验放。

  前款所称附重空车是指载运有可以多次往返使用的容器或起到固定、防止碰撞等作用的相关辅件的车辆。

  对暂不实施自动核放的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或企业自主选择人工通道验放的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海关实行人工通道验放。

  第六条 海关公路口岸通道包括以下四类通道:

  (一)口岸清关、电子申报单货物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承载进出口清关货物或电子申报单货物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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