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5年第5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现决定对深圳关区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有关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对需照章征税的消耗性物料,各加工贸易主管海关不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对可保税进口的消耗性物料,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深圳市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需照章征税消耗性物料的(包括6月1日前已备案但未实际进口情形),一律到口岸海关按一般贸易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三惠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需照章征税消耗性物料的(包括6月1日前已备案但未实际进口情形),一律从口岸海关转关至主管海关,按一般贸易的规定向海关申报。
三、对2005年6月1日前加工贸易企业凭电子申报单或联网监管专用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且已实际进口的需照章征税消耗性物料,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集中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