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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4号――深圳海关关于修改《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海关公告2008年第2号――关于废止《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5年第4号)


  为贯彻守法便利原则,将企业诚信守法与海关管理措施紧密结合,促进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特对《深圳海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条增加第(八)项:
  对快件运营人,还提供以下便利措施:
  1、在海关报关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接单、审单和办理其他手续;
  2、优先安排查验;
  3、对其在海关登记备案承运快件的车辆不作数量限制。
  二、第十二条增加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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