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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信访工作有关规定

  (四)严禁隐匿、丢弃、销毁有关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及办理

  1、各单位(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后,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在15日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制发《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并送达信访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发《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告知信访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

  (二)信访事项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信访人已就同一信访事项向有关机关提起信访请求,有关责任单位正在受理或办理之中的;

  (四)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出延长办理期限决定的,应制发《信访事项延期办理通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以《信访答复书》的形式答复信访人。属于上级单位(部门)交办事项的,同时应抄报上级单位(部门)。

  4、各单位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严格按要求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因合理理由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内向上级书面说明情况。

  5、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专人和专门的投诉咨询电话,供信访人查询其所提出的且由本单位(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

  信访人查询时,必须出示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受理凭证。

  6、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7、信访人对深圳海关各隶属关(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由深圳海关负责复查。具体负责复查部门由深圳海关办公室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予以指定。

  8、各单位(部门)对外制发的《信访事项介绍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延期办理通知书》和《信访答复书》等文书,应加盖本单位(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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