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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信访工作有关规定

深圳海关信访工作有关规定

  一、信访人

  1、信访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单位(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信访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海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出5人。

  4、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信访人在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人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妨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关于维护深圳海关机关工作秩序的预案》的规定,及时稳妥的予以处理。

  二、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1、深圳海关办公室是深圳海关信访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以深圳海关名义处理的信访事项。

  深圳海关其他各单位(部门)负责办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各单位(部门)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单位(部门)提出。

  3、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待,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遵守信访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透漏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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