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信访工作有关规定
一、信访人
1、信访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单位(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信访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海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出5人。
4、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信访人在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
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人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妨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关于维护深圳海关机关工作秩序的预案》的规定,及时稳妥的予以处理。
二、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1、深圳海关办公室是深圳海关信访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以深圳海关名义处理的信访事项。
深圳海关其他各单位(部门)负责办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各单位(部门)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单位(部门)提出。
3、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待,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遵守信访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透漏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