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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监护人职责

  第六条 依法确定或指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法查清原籍确定监护人或暂时脱离法定监护人监护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该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发生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七条 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除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

  第八条 监护人不得放任精神病人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出逃和流浪时负责领回监护。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协助护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

第五章 医疗及生活费用

  第九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及生活费用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监护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救助费用由民政部门直接划拨至救助医院。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费用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

  外市和由民政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以及有法定监护人但无力抚养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由其肇事肇祸行为或疑似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县(区)财政部门承担。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直接向医院扣交。

第六章 病情甄别和鉴定

  第十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甄别,由卫生部门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有资质对精神病人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医生确认。

  卫生部门在诊断确认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并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危险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鉴定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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