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侦查机关一般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将查证结果函复发函单位(附检举揭发材料原件),如发函单位是人民法院,还应将复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收到检举揭发查证结果材料后,应在三日内将审查意见函告发函的人民法院。
本条所涉的时间,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才可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是指:被检举揭发的事实存在,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情形。
六、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有检举揭发行为,执行期间被查证属实的,负责查证的机关应及时将查证结果函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可视其为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对该犯罪分子建议减刑。
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又有自首情节,且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对自首情节未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执行机关应在收到查证结果函之日起三日内将查证结果函告(附原件)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审理,并应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未提起再审的,执行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在一审期间有检举揭发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而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经查证的,可以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公诉机关认为需要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被核准死刑的犯罪分子在行刑前有新的检举揭发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八、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年龄;由原侦查机关负责查证(将查证结果附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有异议的,由原侦查机关负责说明。如异议年龄涉及刑事责任认定的,由人民检察院或与人民法院共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原侦查机关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