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和犯罪时年龄的查证工作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以下统称检举揭发)是否属实,是关系到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而决定是否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要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是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一项重要事实,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为了严格执行法律,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现就认真、及时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及犯罪时年龄的查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情况是否属实,一般应由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下称原侦查机关)负责查证,并对查证结果出具书面材料。但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所提供的线索不属于原侦查机关立案管辖范围的,由原侦查机关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将检举揭发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查证。该线索涉及内容在异地的,原侦查机关可商异地有关司法机关查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应当具备被检举人的姓名、住址、作案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等基本情况。检举揭发情况失实,或无法查证的,应由侦查机关作出说明。
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复印存查,并及时出具公函将原件转给原侦查机关查证。
三、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公诉案件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复印存查,及时出具公函将原件转给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第一审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后,应复印存查,将原件转给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将查证结果及时函复第二审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受案人民法院应复印存查,及时出具公函将原件转给同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