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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的,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拒不赔偿的;
  (二)致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以残忍手段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适用缓刑可能再危害社会的。
  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适用缓刑时,可以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第三条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且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十至七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六至三级残疾的,处三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造成二至一级残疾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中,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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