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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盗窃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数额满八百元不满一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盗窃数额较大;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
  (一)盗窃数额满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刑法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于刑事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并全部退赃、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数额满不满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单处罚金。
  1、初犯或者偶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4、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5、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三)盗窃数额不满六千元,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盗窃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盗窃数额不满一万元,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得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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