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江苏专员办关于驻苏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的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苏监〔2005〕117号)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光大银行南京分行:
现将《江苏专员办关于驻苏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的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专员办关于驻苏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的监管办法(试行)
2、金融企业贷款结构统计表(略)
3、金融企业非信贷资产统计表(略)
4、金融企业呆帐准备余额统计表(略)
5、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统计表(略)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江苏专员办关于驻苏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的监管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江苏境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驻苏中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通知印发)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通知印发),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呆账准备提取监管的内容和重点
对呆账准备提取的监管范围,包括与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相关的一些情况。重点监管:对资产风险分类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足额提取各类损失准备,有无隐瞒不良资产的情况。
(二)对呆账核销监管的内容和重点
对呆账核销重点监管:是否存在该核销而未核销不良资产的情况;已核销的呆账是否具备认定条件的充分性、核销程序的合规性、核销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真实性;是否已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已核销的呆账是否已执行了此项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