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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市政和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劳办[2002]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价字[2002]18号)与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穗建价[2002]178号)、《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于市政工程(即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燃气和隧道工程)和地铁工程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率计算问题,经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研究和测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交的社会劳动保险费按市政、地铁工程含税费总造价和相应工程类别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率计算缴交。

  二、市政、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已包括在含税费工程总造价内。

  三、凡2002年7月1日以后招投标或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均按新调整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率表(见附件)计算。2002年7月 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则按原费率计算。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造价中按实际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交的社会劳动保险费金额向施工企业扣除。

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各类市政、地铁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表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费率()

市政工程

一类

4.11

二类

3.40

三类

2.67

四类

1.94

市政维修

2.27

维修地铁工程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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