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执行劳动保险金费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停止执行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劳办[2002]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价字[2002]33号)的规定,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于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计算问题,经与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研究测算,现将我市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交的社会劳动保险费按建筑工程含税费总造价和相应工程类别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率计算缴交。
二、建筑工程含税费总造价中已包括了社会劳动保险费。
三、凡2002年6月1日以后招标的工程或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新调整的社会劳动保险费率(见附件)计算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2002年6月1日前已招标的工程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费率计算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总造价中按实际向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缴交的社会劳动保险费数额向施工企业扣除。
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各类建筑工程社会劳动保险费占含税费工程总造价平均费率
序号
| 工程类别
| 费率%
|
1
| 一类建筑工程
| 4.12
|
2
| 二类建筑工程
| 3.41
|
3
| 三类建筑工程
| 2.68
|
4
| 四类建筑工程
|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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