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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最高报价值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招标文件原件一份;

  (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编制书原件一份,包括编制说明、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含清单计价表、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措施项目单价分析表等)、主要材料价格表、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四)(二)、(三)项资料的电子文档一份;

  (五)负责编制、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招标人改正后备案。

  最高报价值的编制单位应当自行将其编审依据和过程详细记录并专项存档备查。

  六、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报价值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最高报价值,在开标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送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5天前向市造价站办公窗口提交书面意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会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应当将拟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经济标部分(一份)送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

  八、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最高报价值设立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最高报价值的设立情况,并将结果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九、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穗建筑[2003]103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5]139号)(略)

  附件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最高报价值备案表

  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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