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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2006〕5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报价值的设立,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5]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超过50%的项目及其它公开招标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并遵守该办法;其他招标项目如设立最高报价值,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工程设立最高报价值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工程设立最高报价值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最高报价值的设立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最高报价值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最高报价值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四、最高报价值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设立。

  五、最高报价值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最高报价值设立的资料和具体内容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设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办公窗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报送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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