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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平均值评标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平均值评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8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平均值评标法”的通知
(穗建筑[2006]2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第十六条中的“平均值评标法”作如下修改:

  采用平均值评标法并要求编制技术标书,且技术标不评分的项目,应先开技术标,并由评标委员会的技术标评标组首先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对通过技术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开出其投标报价,在不超过投标限价且不低于投标限价70%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不少于3%)作为评标参考价,以等于评标参考值为最高分确定各投标报价的得分,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然后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开始进行经济标的详细评审,只要其经济标有效,该投标人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其经济标无效,则评审排序第二的经济标,依此类推,直至评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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