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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择优条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择优条件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废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择优条件的通知
(穗建筑[2003]3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鼓励建筑企业不断提高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市建委《关于确定正式投标人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3]222号)要求,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择优条件通知如下:
  一、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超过7名时,采用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择优活动由招标人负责。

  三、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方法、标准以及正式投标人的数量等内容,必须在招标公告中予以公布。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等级不作为择优加分的内容。在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资格审查条件、择优方法和标准,但被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除外。

  四、我委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信息化档案库,通过信息网络收集和发布建筑业企业和人员的业绩资信和市场行为信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及时反馈建设工程主体各方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不良行为信息。交易中心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档案库,负责建立健全计算机择优系统,协助招标人使用信息化档案库进行计算机择优活动。
  交易中心应对企业信息档案库相关资料的输入、更新和维护负责。

  五、择优内容划分为业主综合评价、业绩资信综合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三个方面,其中,业绩资信评价和不良行为评价是择优必须具备的内容,业主综合评价则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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