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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的若干解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的若干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7日)废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的若干解释
(穗建筑[2005]305号)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广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以下称《规定》)已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文中有关条款规定,结合文件实施情况,现对有关条款作如下解释:

  一、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资格预审合格条件应为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最低标准”,是指满足招标内容的企业资质、技术和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财务状况、三年来在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业绩等要求。

  二、该《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招标内容中资质要求不低于一级的项目”对房屋建筑工程而言,是指下列项目:
  1、28层以上、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开挖深度12米以上的基坑工程和与其相连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招标人按该《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采用通过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12名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的,具体操作办法为:
  1、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超过20名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择优排序确定不少于12名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20名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申请人通过择优排序,从前20名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投标申请人确定为正式投标人。

  200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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