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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广域网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变更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广域网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变更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288号)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广域网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0]40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必须通过广域网的集中版办理所有税务登记事项。为了加强对企业征管资料的管理、保证企业基本税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在广域网的集中版办理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变更的有关程序明确如下:
  一、涉外企业发生变更不涉及变更征管单位的,由各经管税务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在广域网的集中版上修改变更的内容,待市局确认变更后,由广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纳税人委托事务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的,由事务所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并在集中版上作变更登记处理,然后送我局在集中版上确认变更;待市局确认变更后,由事务所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将新证送给经管国税机关。如征管单位发现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内容有误,应及时报告我局,并将新证送回事务所更正并重新打印。
  二、涉外企业因经营地址变更而涉及改变征管单位的,原征管单位必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清缴税票,但在集中版上不能作“注销”处理,只能在集中版上作变更地址的处理,同时通知纳税人向移入地国税机关办理申请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并做好向移人地国税机关移送征管资料的准备工作。如纳税人委托事务所代办变更税务登记的,事务所必须凭纳税人原经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事务所在集中版上作变更地址的处理后,送我局涉外处在集中版上根据纳税人变更后的地址作确认变更的处理;由于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在我局确认变更的同时已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传给移入地税务机关,因此,移入地国税机关无须重新录入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企业的征管资料由我局通知移出、移入地国税机关交接并填写《涉外企业移入通知书》(略),然后由事务所连同打印好的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送往移入地国税机关。移入地国税机关凭我局的《涉外企业移入通知书》到移出地国税机关领取企业税务征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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