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旅游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范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由市旅游局、交通局、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经协办、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南京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范设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范设置实施意见
根据我市在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五次会议上签署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协议》精神,为加快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我市与长三角各城市的旅游合作,构筑长三角无障碍旅游区,现就我市主要旅游景区(点)规范设置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设置我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各城市间的旅游合作与交流,构筑长三角无障碍旅游区,打造长三角城市群良好的整体形象,共同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依据《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主要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标准,对全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进行增设、调整改进或拆除。
对已设置但不属于附表所列的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进行调整改进或拆除。对近几年设置的没有明显不适的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可暂时保留。
三、实施步骤
(一)2006年12月前,对全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情况进行调研,制定需增设、调整改进、拆除及暂时保留的初步方案。按照《技术细则》要求,完成全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版面设计工作。
(二)落实经费。原则上由涉及到的景区(点)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