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类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含1.44倍)。
12、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坚决遏制投机性炒房。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13、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对个人购买两套及其以上住房的,降低按揭贷款比例,并实行贷款利率上浮。对购买房屋一年内出售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转按揭服务。
14、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商品房预售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六)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5、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强化房地产各类经营主体资质的动态管理,实行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等管理制度。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
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
16、切实加强房地产销售管理。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登记发证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制度,严格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预登记,建设公开、透明、规范的房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加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监管和查处工作。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坚持“一价清”、“一房清”等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购房者权益。
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虚构销售合同,违规销售房屋、以及各种形式的囤积房屋,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投机炒作等违规行为。对于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等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切实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17、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提高把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