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大对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清理力度,打击囤积土地和炒卖土地行为,凡超过规定期限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交纳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其项目土地使用权。
(三)加快“三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5、进一步完善中低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简称:三房)的建设、供应、管理政策。
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制度,以确保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
6、积极制订“三房”建设用地的供应计划,根据市场和住房保障的需求,适时、适度地投放市场。
今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年竣工量不低于120万平方米,中低价商品住房年竣工量不低于80万平方米。
7、对中低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住宅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提出年度建设方案,针对销售价位、套型面积、规划设计条件、外部条件、市政配套等控制性要求提出意见,作为中低价商品住房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加快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及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生活配套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管理。
8、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应当在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前提下,多渠道筹措。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通过多种形式,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
(四)遏制投机炒房,控制拆迁规模
9、商品房预购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转让的,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售登记的受让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10、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保持拆建平衡,合理控制因拆迁造成的被动性住房需求增长。
(五)运用税收信贷政策,引导合理住房消费
11、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在项目批准、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