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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管理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价格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物价局、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2005年5月)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和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已取得初步成效。为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房价的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及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发[2005]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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