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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必备设施:包括必要的候车设施、卫生设施、站房及驾乘人员休息设施、停车及发车设施等,根据需要可配设一定的商业设施、车辆检修及清洗设施。

  (二)农村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在上述建设标准和规模基础上,增加乡镇交管所办公用房(运政服务厅)约200 M2。

  (三)候车亭是指设在农村客运沿线的公路旁,方便群众乘车和客车停靠的场所。候车亭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有遮阳避雨设施、固定候车座椅、班次时间表等。

  农村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及候车亭应按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客运站标准化建设体系>的通知》(苏交运〔2003〕82号)要求,设置统一标志标识。

  三、补助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补助条件

  1、规划建设农村客运站点的乡(镇)农村公路应满足营运车辆安全通车条件。

  2、项目应符合南京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等级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应经县级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立项。

  4、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建设规模及标准”进行建设的等级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须提供基建设计图纸。

  5、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提供符合规划要求土地的承诺函,并负责项目征地拆迁。

  (二)申报程序

  1、符合建设条件的农村客运站点,由建设主体向所属区县交通部门申报,区县交通部门负责审核。

  2、区县交通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南京市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申请表》,联同建设项目材料(建站用地面积及地点,乡(镇)政府承诺函,等级站或与乡镇交管所合建站还需提供立项批文、建设设计图纸)一并上报市交通部门,申请纳入年度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计划。

  3、市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制订及项目审批,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四、补助标准(含部、省补助资金)

  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客运站点,按以下标准补助:

  乡(镇)建设五级客运站,每站补助30万元;

  乡(镇)建设四级客运站,每站补助40万元;

  农村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建,在上述基础上每站再增加补助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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