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南京市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2007年4月)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坚持贯彻交通“三个服务”发展理念,进一步改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条件,推动南京交通率先、科学、和谐发展,根据全国全省交通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农村客运站点是指农村乡镇和行政村建设的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实行“路、站、运”一体化的原则,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农村客运需求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规范建设、运营和管理。
农村客运站点是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人流、车流组织的便捷性,原则上宜位于街道或主要干线公路边,距离街道或公路的纵深距离应小于100米。为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行业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农村客运站与乡镇交管所合并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采取多种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实行投资多元化,交通部门对土建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
(一)等级客运站。农村等级客运站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站点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进行设计和建设。客运站的设计和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从满足旅客需求出发,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乘车环境。
基本规模:车站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 M2。四级站站房面积不小于2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0 M2,发车位不少于3个;五级站站房面积不小于1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000 M2,发车位不少于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