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专门规定处理外,市级及各区县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都必须进入国家或省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信息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严禁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排斥意向受让方。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产权交割日与评估基准日之间的期间损益,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认真进行审计,依法维护国家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应定期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同时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督检查
6、严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纪律。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要以贯彻实施《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和改制决策的科学性,从制度建设和管理环节入手,通过构建教育、制度和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个人擅自决定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或干预国有企业改制进程。要把对所出资企业(含下属企业)改制的监督情况,纳入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改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定。
7、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验收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已改制企业的改制程序、资产处置、职工劳动关系、产权转让行为等方面及时组织验收。对于改制企业漏报的资产,属自查发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经举报查实的,按隐匿国有资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