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制的各项政策
2、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监督的通知》等文件;我市也陆续制订了《
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对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最新精神,决定取消对改制企业原经营管理层等的股权奖励、收购折让优惠,取消产权转让时的折让优惠。各主管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文件精神,并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力”的原则,切实强化企业改制主体的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使改制的每个环节都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要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把加强监督有机融入到改制工作中去,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做到在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转让中的全过程监督。
三、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3、进一步规范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改制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咨询机构提出咨询、论证意见。改制方案须履行审批程序,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职工安置方案应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改制方案未经审批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进一步规范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要求全面进行财产清查,产权关系不清的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各主管部门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不得按系统、按行业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结果应在评估报告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前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企业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审查,企业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必须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形资产必须纳入改制资产范围。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必须重新进行审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