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4〕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 2004年10月)
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法规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省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监督的通知》(苏国资〔2004〕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要性的认识
1、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目标。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有关开发区(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要认真领会党中央精神,抓住机遇,按照科学发展观,加快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两个战略”、“三个确保”,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既要坚定推进改革,更要注重改革的质量,切实把握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力度与节奏,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加快体制创新,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维护社会稳定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