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厂点,按《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规定,实施专业生产厂点的定点初步审查和报批工作,与质监部门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
(二)公安部门
1、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相关重点单位岗位作业人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2、公安治安部门依法履行剧毒化学品的备案登记工作,严格监控剧毒化学品流向。负责受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
3、交巡警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安全事故。
(三)交通(海事)部门
1、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进行全面审验。
2、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3、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知识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4、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
(四)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明确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单位,实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定点处置。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协助省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五)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依据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方能进行营业执照的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