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农林局、市药监局、南京邮政局和南京铁路分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及市长办公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2、对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安全准入门槛,从源头抓起,按《条例》的要求把好审查关。对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办法将按省经贸委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协助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在我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4、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按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规定,对所有经营单位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严格审查;逐步建立完善的全市经营企业数据库,及时向公安、环保、卫生、质监部门通报发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