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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199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统计工作是优化宏观调控、微观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当前国内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市场经济面向全球化,统计工作越显重要,统计任务日益繁重,但是统计工作的支撑环境仍然十分脆弱,与统计工作的高要求、重任务很不相称,严重影响统计工作的时效和质量。现根据省政府近期发出的《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8〕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新形势下如何强化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统计服务意识,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统计重在服务,统计部门在快、精、准地完成上级统计调查任务的同时,要紧紧围绕地方党政的政治、经济中心工作,努力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项服务工作。在实行统计服务中,树立精品意识,提高参政议政的水准。统计部门要从统计角度,对量化指标值、考核指标体系、统计口径等方面进行论证,增强考核办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为地方政府科学决策实施指导性计划管理等提供服务。在实施计划目标、监测等决策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的优势,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宏观和微观情况进行预警、预测,开展热点课题研究,提出更多更好的对策建议。在总结、评比、监测工作中,必须用数字说话。要坚决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真实性,反对虚夸瞒报,有效地打击和抵制统计数字上的腐败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统计管理职能,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按照《统计法》及地方法规文件的规定,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对本地区的统计工作要依法履行组织领导和综合管理的职能,对本地区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统计调查活动、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公布等实施统一管理。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地接受地方政府统计部门指导,做到依法办统计,依法用统计,依法兴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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